International Christian Quality Music 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
 
 
International Christian Quality Music 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
  國際基督教優質音樂中學暨小學
家長教師會會章
 
1. 名稱
  【國際基督教優質音樂中學暨小學家長教師會】(以下簡稱本會)
International Christian Quality Music Secondary and Primary School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】(ICQMPTA)
 
2. 會址
  香港九龍鑽石山蒲崗村道182號國際基督教優質音樂中學暨小學。
 
3. 宗旨  
  3.1 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,促進彼此間的合作,支持學校工作和活動。
  3.2 協助家長與教師建立伙伴關係,透過組織各類型的活動,促進彼此間的緊密聯繫和合作。
  3.3 合力改善學生的學習環境,按聖經真理,讓學生在智慧、身量、靈命和人際關係上都得到適當的栽培和發展。
  3.4 本會推動的一切活動均需符合本校的辦學理念及宗旨。
 
4. 會員  
  4.1 家長會員:凡就讀本校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。
  4.2 當然會員:凡任職本校的校長、傳道人、教師及各職員均自動成為本會會員。
  4.3 名譽會員:本會有權邀請關心本會會務或對本會有貢獻的人士為名譽會員。
 
5. 會員權利及義務
  5.1 凡本會會員均有選舉、被選舉、提議及表決等權利。(以每一家庭為一單位)。
  5.2 各會員有履行、遵守會章及一切已議決案的義務。
  5.3 各會員需協助推行會務。
  5.4 家長會員須繳納會費。
  5.5 本會不會退還家長會員已繳交的會費。
 
6. 組織  
  6.1 職權:本會以全體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所有會務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(圖一)。
  6.2 會員大會
    6.2.1 週年大會每屆 (每兩年) 舉行一次。
    6.2.2 每次大會最少十四天前由主席通知及發出議程給各會員。
    6.2.3 所有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,合法遞交或郵寄的授權書均作親身出席論。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,則主席就宣佈延流會,並須在十四日以書面通知,再召開會員大會,是次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屬有效。
    6.2.4 週年大會應處理的事務,主要是公佈及通過經選舉產生的下屆常務委員、週年會務報告、通過財政預算報告、議決提案及臨時動議事項。各項議決案,須以超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,方為有效。
    6.2.5 臨時會員大會: 常務委員會在不少於百分之四十的會員聯署下,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  6.3 常務委員會
    6.3.1 執行及推動會務的發展,在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    6.3.2 常務委員會的委員由十五至二十二名委員組成,其中十至十四名為家長會員、 五至七名為教師代表、一名傳道人代表,校長為常務委員會的當然顧問。 (圖一)
    6.3.3 常務委員會有權增選委員,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。
    6.3.4 常務委員會的家長委員經選舉產生,並在週年大會公佈及通過。常務委員會的教師代表及傳道人代表經由校方委任。
    6.3.5 每屆會員大會中選出常務委員後,新、舊常務委員應儘快舉行首次會議。常務委員執行以下職務 (圖一):
   
a
主席一人 (在家長會員中選出)
      i) 為本會代表,主理一切會務及召開會議 ;
      ii) 協助本會各小組策劃及推行各項工作 ;
      iii) 代表本會簽署一般書信及文件 ;
   
b
副主席二人 ( 家長、教師各一人出任 )
      i) 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及各項工作 ;
      ii) 主席缺席時,則由其代表執行有關職務 ;
   
c
文書二人 ( 家長、教師各一人出任 )
      i) 負責本會一切書信、文件及會議紀錄。
   
d
財政二人 ( 家長、教師各一人出任 )
      負責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,每屆將結算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   
e
活動組五人 ( 家長三人、教師二人出任 )
      i) 負責協助學校推動、統籌各項活動。
   
f
家長義工組五人 ( 家長三人、教師二人出任 )
      i) 負責家長義工分類、統籌、吸納新的家長義工。
   
g
學生福利組五人 ( 家長三人、教師二人出任 )
      i) 負責商討、跟進有關學生福利事宜。
    6.3.6 各委員每屆任期為兩年,任期屆滿,可競選連任。委員中若有人退職,可由後備委員補上。
    6.3.7 每位委員最多可出任三屆。
    6.3.8 在同一屆任期內,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委員。
    6.3.9 主席的表決權
      a. 主席與其他出席委員一樣,擁有同等的表決權利。
      b. 在會議中,若贊同及反對的票數相同,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。
    6.3.10 每屆須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。
    6.3.11 主席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期間,須授權其中一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。
    6.3.12 務委員會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。
7 會費 : 由每屆家教會 常務委員會 開會議訂。
       
  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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